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電信終端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EN
委託審驗契約之期間為三年。但驗證機構經認證組織認可其產品驗證制度符合CNS 17065或ISO/IEC 17065標準之認證有效期限先於委託審驗契約期限者,以該認證有效期限為委託審驗契約之期間屆滿日。
驗證機構如欲於委託審驗契約期間屆滿後繼續辦理審驗工作者,應於委託審驗契約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二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紙本或電子檔案,向主管機關申請,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辦理實地評鑑:
一、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申請書。
二、測試機構符合CNS 17025或ISO/IEC 17025標準之證明文件。
三、驗證人員名冊。
四、產品驗證制度符合CNS 17065或ISO/IEC 17065標準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前項申請文件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經審查合格者,與主管機關簽訂委託審驗契約,及取得認證證書。
前項委託審驗契約期間自原委託審驗契約期間屆滿次日起計算。
驗證機構於委託審驗契約期間屆滿前,未申請繼續辦理審驗工作者,如欲再辦理審驗工作,應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重新申請擔任驗證機構。
驗證機構應於委託審驗契約期間屆滿前十四日,停止受理申請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審驗案件(以下簡稱審驗案件),並於委託審驗契約期間屆滿前,完成已受理之審驗案件。但驗證機構已依第二項申請繼續辦理審驗工作,並經審查合格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紙本或電子檔案,向主管機關申請為驗證機構:
一、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申請書。
二、設立證明文件。
三、測試機構符合CNS 17025或ISO/IEC 17025標準之證明文件。
四、驗證人員之資格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
五、申請人所屬驗證部門組織架構圖與功能說明表。
六、申請人所屬驗證部門品質手冊。
七、申請人所屬驗證部門品質文件一覽表。
八、電信終端設備(依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之審驗作業程序。
九、產品驗證制度符合CNS 17065或ISO/IEC 17065標準之證明文件。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前項申請文件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補正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申請人經主管機關書面審查合格者,由主管機關依下列各款進行實地評鑑:
一、產品驗證制度符合CNS 17065或ISO/IEC 17065標準。
二、審驗辦法、主管機關公告之電信終端設備相關技術規範或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之規定。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經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後,與主管機關簽訂委託審驗契約,及取得認證證書。
經評鑑不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列舉不符合事項通知其限期改善,申請人應於通知期限內完成改善,並提出改善報告,屆期未完成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改善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