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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EN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電信工程業不得遴用其為電信工程人員:
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原以考試及格資格取得電信工程人員資格,經依考試法規定撤銷考試及格資格。
三、送交主管機關備查之業者遴用電信工程人員資格自評表中所列之資格條件,經主管機關審查不符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
甲級電信工程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電信交換、電信傳輸、數據通信、電信電力或電信線路等工作經驗滿一年以上,有證明文件,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自動控制工程、電力工程、控制工程、電子工程、電信工程、電機工程、資訊工程、資訊處理、資訊科及格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檢覈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科或特種考試一、二、三等考試電信高級技術員及格者。
(二)任職電信機構期間,應交通事業人員高級技術員升資考試及格者。
(三)特種考試有線電話作業員一級線路作業員考試及格者。
(四)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非屬本款第一目之技術類別及格,任職電信機構期間,並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以高級技術員以上資位銓敘合格者。
二、具電信交換、電信傳輸、數據通信、電信電力或電信線路等工作經驗滿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四等考試電力工程、電子工程、電信工程、電機工程、資訊工程、資訊處理科或特種考試四等考試電信技術員及格者。
(二)任職電信機構期間,應交通事業人員技術員升資考試及格者。
(三)特種考試有線電話作業員二級線路作業員、交換機作業員考試及格者。
(四)取得勞動部核發之乙級以上通信技術職類或網路架設職類技術士證者。
(五)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非屬本款第一目之技術類別及格,任職電信機構期間,並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以技術員以上資位銓敘合格者。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學院以上電信工程、電力工程、電子工程、控制工程、資訊工程、資訊處理、資訊、電機工程及其相關系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具電信交換、電信傳輸、數據通信、電信電力或電信線路等工作經驗滿二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四、符合第五條第三款至第八款之資格,並具電信交換、電信傳輸、數據通信、電信電力或電信線路等工作經驗滿五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五、符合第五條第九款至第十款之資格,並具電信交換、電信傳輸、數據通信、電信電力或電信線路等工作經驗滿八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乙級電信工程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自動控制工程、電力工程、控制工程、電子工程、電信工程、電機工程、資訊工程、資訊處理、資訊科及格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檢覈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科及格。
二、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四等考試電力工程、電子工程、電信工程、電機工程、資訊工程、資訊處理科及格。
三、特種考試電信技術佐以上及格。
四、特種考試有線電話作業員考試及格。
五、任職電信機構期間,應交通事業人員技術佐升資考試以上及格。
六、取得勞動部核發之丙級以上通信技術職類或網路架設職類技術士證。
七、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外國專科以上學校之電機工程、電子工程、電信工程、資訊、資訊工程、資訊處理、電力工程、控制工程及其相關科系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或依法取得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八、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非屬本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技術類科及格,任職電信機構期間,並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以技術員以上資位銓敘合格。
九、特種考試電信技術士以上及格,並具電信交換、電信傳輸、數據通信、電信電力或電信線路等工作經驗滿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十、公立或立案之國內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外國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之電機、電子、電子自動控制、控制、電訊、電子通訊、資訊及其相關科系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或依法取得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並具電信交換、電信傳輸、數據通信、電信電力或電信線路等工作經驗滿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十一、取得勞動部核發之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變電設備裝修、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證或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或乙種電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