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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EN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書面審查合格者,由主管機關組成評鑑小組進行實地評鑑;經實地評鑑未符合規定者,由主管機關列舉不符合事項,並通知其限期改善。申請人應於通知期限內完成改善,並提出改善報告,屆期未完成改善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改善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第一項評鑑小組設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及評鑑委員三至五人,任期均為一年。
評鑑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 EN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前條第一項資格條件、審驗人員資格及其教育訓練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審驗部門組織架構圖與功能說明表。
四、審驗項目之測試設備清單與校正證明文件。
五、公眾電信網路審驗作業程序。
六、公眾電信網路審驗受理窗口清單及其設置規劃。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前項申請文件有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補正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