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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EN
主管機關依前條考量市場公平競爭影響時,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市場占有率及集中程度之變化。
二、從事價格或服務競爭之可能性。
三、促進網路設置與技術升級之可能性。
四、形成市場進入障礙之可能性。
五、其他可能影響市場競爭之因素。
主管機關依前條考量消費者權益影響時,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整體服務品質提升之可能性。
二、促進服務互通之可能性。
三、增進用戶多元選擇服務之可能性。
四、其他可能影響消費者權益之因素。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7 月 27 日 ) EN
主管機關為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三項之准駁時,應綜合考量下列因素,並得附加附款:
一、無線電頻率使用效率之確保。
二、無線電頻率用途及履行義務。
三、市場公平競爭影響。
四、消費者權益影響。
五、供給人及承用人營運違規紀錄。
六、無線電頻率干擾情形。
七、申請用途促進新興技術或服務發展。
八、國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