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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辦法 EN
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完成審驗後,審驗結果符合一般性審驗及網路性能審驗之技術規範者,應發給審驗合格證明;審驗結果符合自訂加值通信服務網路性能審驗之項目及內容者,得公布於網站或其他公共平臺。
主管機關進行審驗,審驗結果不合格時,可於二小時內,針對不合格審查或測試項目完成改善者,申請人得現場向主管機關提出該項目之再次測試,並以一次為限。
審驗結果不符合者,應通知申請人,並載明審驗結果及不符合項目。
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 ) EN
公眾電信網路之審驗方式包括一般性審驗及網路性能審驗。
一般性審驗及網路性能審驗之測試方法及合格基準應符合技術規範。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提供加值通信服務者,得自行進行測試並檢具加值通信服務之網路性能自評報告,送主管機關備查。
主管機關認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所提供之加值通信服務有影響公眾利益或消費者權益之虞時,得命其自行進行測試並檢具加值通信服務之網路性能自評報告送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進行審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