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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辦法 EN
依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應辦理加值通信服務網路性能審驗者,應自訂加值性能建議書之審查或測試項目、測試方法及合格基準,提供主管機關進行審驗。
主管機關進行前項網路性能審驗時,得參考國際標準或實務需求,修正其審驗之審查項目、測試項目、測試方法或合格基準。
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 ) EN
公眾電信網路之審驗方式包括一般性審驗及網路性能審驗。
一般性審驗及網路性能審驗之測試方法及合格基準應符合技術規範。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提供加值通信服務者,得自行進行測試並檢具加值通信服務之網路性能自評報告,送主管機關備查。
主管機關認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所提供之加值通信服務有影響公眾利益或消費者權益之虞時,得命其自行進行測試並檢具加值通信服務之網路性能自評報告送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進行審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