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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
主管機關應邀請相關機關、專家學者召開會議辦理申請文件之審查,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到會說明。
前項審查會議之審查項目及審核基準,依申請載明事項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與第五條、第六條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項目之關聯性。
二、執行完成度或執行之可行性。
三、困難程度、解決方式或風險評估及因應方式之可行性。
四、執行效益數據或預期成果及效益之內容、量度及可能性。
五、績效衡量指標之達成度或適當性。
六、人力配置之妥適性。
七、經費分配之合理性。
申請案之審查,自申請人文件齊備之日起至審查完竣通知申請人之日止,不得逾四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主管機關得辦理以下產業創新之輔導與獎勵:
一、自行或建立異業合作模式,提供創新商品或創新服務。
二、拓展國際市場、建立自有品牌。
三、電信產業之創業育成及電信專業人才之培植。
四、自行或建立產業合作模式或整合地方資源,建置法定義務以外之高速寬頻網路或普及高速寬頻網路服務。
五、其他有關電信產業新技術之應用或服務推廣事項。
主管機關得辦理以下研究發展之輔導與獎勵:
一、與電信服務品質之提升與改善有關之技術或設備。
二、與促進數位匯流發展有關之技術或設備。
三、其他有利電信產業與數位匯流發展之營運模式、經營管理或創新服務。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技術或設備,應具有實用性或商品化潛力。
第一項第三款之營運模式、經營管理或創新服務,應具有可行性與商業化潛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