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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 EN
主管機關辦理前條定期檢驗時,應於二個月前將檢驗日期、檢驗項目、合格基準及繳款通知單以書面通知受檢驗者,受檢驗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所載期限內完成繳費。
前項受檢驗者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未能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時間配合檢驗者,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檢驗日期。
前項申請,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變更一次為限。
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 ) EN
主管機關每年選取六家以上設置者,辦理資通安全定期檢驗。
主管機關辦理前項定期檢驗時,應考量設置者網路之關鍵性、規模、用戶數、電信服務類型、資通安全責任等級、資通安全事件發生之頻率與程度、受檢驗之頻率與結果及其他與資通安全相關等因素。
主管機關辦理資通安全檢驗時,應以不妨礙通信服務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