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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規費收費標準 EN
申請審驗之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屬系列產品者,其審驗費減半收費。但申請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證明者,不在此限。
前項系列產品,依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二條有關系列產品之定義。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 EN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以下簡稱終端設備):以有線傳輸媒介連接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以下簡稱系統),並以光或電子方式進行傳輸之設備。
二、型式認證:指由製造商、進口商、經銷商或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按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以下簡稱終端設備)之廠牌型號,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委託之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以下合併簡稱驗證機關(構))申請審驗之程序。
三、符合性聲明(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指由製造商、進口商或經銷商聲明其所製造、輸入之終端設備或系統經營者聲明其提供訂戶使用之終端設備符合第五條規定,並備妥相關文件向驗證機關(構)完成登錄之程序。
四、系列產品:指不改變審驗合格之終端設備之調變技術及主要元件之電路板佈線等技術規格、設計性能,且其傳輸介面、電磁相容及電氣安全之基本設計、性能、實體形狀及材質相同之其他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