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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EN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流程如附件一):
一、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申請書(如附表)。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申請人所屬實驗室認證證書影本。
四、申請人所屬驗證部門之驗證人員符合前條第二項資格之基本資料。
五、申請人所屬驗證部門組織架構圖與功能說明表。
六、申請人所屬驗證部門品質手冊。
七、申請人所屬驗證部門品質文件一覽表。
八、依驗證項目之終端設備之審驗作業程序。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與申請人資格相關之資料。
前項申請文件有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補正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 EN
申請擔任驗證機構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依法設立之本國法人、機構。
二、未從事輸入、設計、製造或販賣前條所公告終端設備之驗證項目相關業務或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本國實驗室認證組織(以下簡稱實驗室認證組織)認證之測試實驗室。
四、前條所公告終端設備之每一驗證項目應設一名以上之專業且專職之驗證人員。
前項第四款驗證人員應為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之電信工程、電子工程、電機工程或其他相關工程科系畢業,具備通訊、傳播專業技術知識與能力,並應瞭解相關政府法令與技術規範,且不得兼任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九條第一項測試實驗室之檢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