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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EN
申請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者,應填具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影本向驗證機關(構)辦理登錄:
一、中文或英文之使用手冊或說明書,須含商品名稱及型號、額定電壓及額定頻率、總額定消耗功率或額定輸入電流、製造年份、製造號碼、生產國別或地區、警語、功能規格或相容性、使用方法、緊急處理方法、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其為進口者,應標示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生產國別、進口或代理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等資訊。
二、中文或英文之規格資料。
三、電路圖或電路方塊圖。
四、設備樣品檢驗報告。
五、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申請者為外國製造商者,應檢附該製造商之設立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者為系統經營者,應併同檢附其經營許可執照。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資料。
七、包含第一款至第六款電子檔之光碟片一份。
前項第一款使用手冊或說明書之警語或緊急處理方法,如無則免予標示。
經登錄完成後,由驗證機關(構)核發印有審驗合格標籤式樣之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證明(以下簡稱符合性聲明證明)。
前項第四款設備樣品檢驗報告,應依第九條規定辦理。
申請符合性聲明登錄之文件,除光碟片由驗證機關(構)留存外,其餘文件於發給符合性聲明證明時一併發還。
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實施之項目及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 EN
前條所稱檢驗報告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本國認證體系認可之測試實驗室(以下簡稱檢驗機構)出具。
前項檢驗機構無法提供器材之檢驗服務時,申請者得檢附他國認證體系認可之測試實驗室出具符合第五條規定之檢驗報告;他國認證體系認可之測試實驗室無法提供器材之檢驗服務時,申請者得檢附製造商出具之檢驗報告。
檢驗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設備樣品 4 x 6 吋以上之彩色照片或圖片彩色照片,其廠牌、型號及電路板零組件須清晰可辨讀,並包含樣品之頂視圖、底視圖、左視圖、右視圖、正視圖及背視圖。
二、設備名稱、廠牌及型號。
三、申請檢驗者名稱及地址。
四、檢驗機構名稱及地址。
五、作為唯一識別之報告號碼,每一頁上並應登載該報告號碼。
六、測試接續圖及說明(如須由申請者提供特殊測試點、特殊測試軟、硬體始能完成測試者,應敘明該特殊測試點及測試軟、硬體名稱)。
七、測試儀器名稱、廠牌、型號、儀器校正日期及其有效期限。
八、適用之技術規範所定之檢驗項目與標準。
九、測試數據及判定結果。
十、測試受理及完成日期。
檢驗報告應經檢驗機構相關人員簽署。但依第二項規定出具之檢驗報告,應由測試實驗室檢驗人員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