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推動通訊傳播產業創新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EN
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指定執行單位推動計畫,不受第九條之限制:
一、經行政院核定或本會委員會議審議屬重大特殊且具時效性之計畫。
二、第五條所列經費來源之編列、申請或取得時已載明補助對象。
本會補助經費來源如下:
一、本會編列之補助預算。
二、其他政府部門相關預算。
三、其他經相關程序審認得列入補助之經費。
補助案件之審核基準及作業程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本會先就申請人資格、申請書、計畫書及應備文件進行檢核,倘有未符合規定且可補正者,本會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二、為審查申請人所提計畫,由本會召開審查會議;審查會議並得依實際需求,通知申請人到會陳述意見或提出說明。
三、前款計畫由審查委員依下列審查項目及基準提供意見:
(一)與本會業務職掌範圍之關聯性。
(二)執行之可行性。
(三)經費分配之合理性。
(四)人力配置之妥適性。
(五)預期成果或效益之可能性。
(六)績效衡量指標之適當性。
四、計畫經由審查會議提供意見後,提請本會委員會議決定之。
五、經本會審核通過之計畫,由本會核定經費後,與申請人簽訂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