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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EN
既有廣播事業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不得再申請經營廣播事業。
既有廣播事業與依本辦法申請經營廣播事業者間,準用第八條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視為同一人關係。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民國 106 年 07 月 26 日 ) EN
同一申請人不得申請二件以上之申請案。
申請人之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其不同申請人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同一申請人:
一、申請人持有他申請人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達他申請人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以上者。
二、申請人之董事有半數以上為他申請人之董事者。
三、申請人與他申請人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百分之十以上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者。
四、不同申請人同時為第三人之從屬公司者。
五、不同申請人之控制公司間有控制從屬關係者。
前項第四款與第五款所稱之控制從屬關係,係指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之情形者。
第二項股份或出資額計算方式,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申請人之組織為財團法人,其不同申請人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同一申請人:
一、申請人之董事有半數以上為他申請人之董事者。
二、申請人與他申請人有相同捐助人,且其捐助章程規定董事由該捐助人單獨或共同選任者。
申請人之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他申請人之組織為財團法人,申請人之董事有半數以上為他申請人之董事,或他申請人之董事有半數以上為申請人之董事者,視為同一申請人。
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於申請人取得廣播執照前,亦適用之。
申請人為籌設中之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亦準用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