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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EN
主管機關依下列順序決定各頻段數量競價得標者之得標頻率位置:
一、所有數量競價得標者均提具頻率位置意向書,頻率位置均未包含第三十三條第四項第三款公告排列組合選項內未有得標者之頻率位置,且均無重疊時,依頻率位置意向書決定得標頻率位置。
二、依第三十三條第四項第三款公告,僅有一排列組合選項時,依該排列組合決定得標頻率位置。
數量競價得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未提具頻率位置意向書:
一、未依前條規定參與位置競價。
二、頻率位置意向書無公司章或負責人簽章。
三、未能依頻率位置意向書辨識意向,或具二以上意向。
四、頻率位置意向不符合數量競價得標頻寬。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 EN
主要競價回合結束無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情事或補充競價回合結束時,數量競價結束。
數量競價結束後,各頻段數量競價得標者之得標頻寬及得標單價為其主要競價回合及補充競價回合之得標頻寬及得標單價。
數量競價結束後,數量競價得標者之得標總價為其主要競價回合及補充競價回合各頻段之得標頻寬及得標單價乘積之總和。
數量競價結束後,由主管機關公告下列事項:
一、各數量競價得標者名單、得標頻寬、得標單價及得標總價。
二、辦理位置競價之日期、時間及地點。
三、各頻段位置競價得選擇報價之排列組合選項。
前項排列組合選項指各數量競價得標者於位置競價時,依其各頻段得標頻寬及下列各款原則,可能之各種頻率位置排列方式:
一、得標者得標標的之頻率位置應為連續。
二、未有得標者之頻率位置應為連續,且於3500MHz頻段應包含頻率3570MHz,於28000MHz頻段應包含頻率27000MHz。
第四項公告日起至位置競價日止之期間,至少應有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