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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EN
競價者於競價程序中,如有前條第一項各款、第二項第一款、第三項及第十條第一項情事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參加競價之權利;其於得標後取得特許執照前始發現或發生者,撤銷或廢止其得標,無息發還已繳納之得標金及其利息。
前項情形,已繳納之押標金、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已發還者應予追繳或於得標金中扣繳。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 EN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補正,應不予受理其申請;其押標金、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五項規定者。
二、申請文件中有關第八條至第十條所定事項為不實陳述或虛偽記載者。
三、以偽造、變造之文件申請者。
四、有圍標或其他影響競價公平、公正之行為者。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無前條所定情事,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其申請;其押標金於不予受理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
一、違反第八條規定。
二、申請書或事業計畫構想書所載預定實收資本額未達本業務應實收最低資本額。
三、依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應具備之文件不全、記載內容不完備或申請書及事業計畫構想書記載事項顯有誤寫或誤算。
四、電信設備所採用之技術種類非屬ITU或3GPP公布之技術或未含高速基地臺之技術。
申請人未於期限內依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補具相關資料者,不予受理其申請;其押標金於不予受理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