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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EN
本標準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六條訂定之。
衛星廣播電視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 EN
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申請審查、核發證照,應向申請人收取審查費、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