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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EN
登記執照登載事項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應檢附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電信工程業者所領登記執照遺失或破損者,應檢附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換發或補發之登記執照,其有效期間與原登記執照同。
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民國 102 年 08 月 02 日 ) EN
申請登記執照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經審查符合者,由主管機關核發登記執照:
一、電信工程業登記執照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但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得免審查營業項目。
三、資本額。但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得免審查資本額。
四、專任電信工程人員符合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身分證影本及受僱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二)。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之格式如附件三,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或行號名稱及營業所在地。
二、公司或行號之負責人、電信工程人員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資本額。
第一項申請者檢附文件有不全或不符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逐項列出,一次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申請,其檢具之文件不予退還。
電信工程業登記執照之申請、換發或補發得經由網際網路申請之;其實施時程,由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