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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EN
申請人應於公告申請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事業計畫書。
三、得標意願優先順序表。
四、報價單。
五、押標金之匯款單回執聯影本。
六、審查費之匯款單回執聯影本。
前項之事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營業項目。
二、營業區域。
三、電信設備概況:
(一)採用無線寬頻接取技術之種類、可支援之最高移動速率、平均頻譜使用效率及訂定該技術之國際或區域標準組織名稱。
(二)系統網路建設計畫及時程計畫、基地臺預定設置分布之地區及數量。
(三)系統架構、通訊型態及服務模式。
(四)無線電頻率運用計畫。
(五)通訊監察系統功能之建置計畫。
(六)避免干擾鄰頻及保護頻道之規劃說明。
(七)系統服務品質。
(八)系統在世界各國使用或實驗之狀況。
(九)對國內電信產業貢獻之說明。
四、財務結構:預計於得標並完成公司變更登記時之資本總額及實收資本總額、預估未來五年之資金來源及資金運用計畫;有同時經營其他電信事業業務者,並應同時提出符合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之因應方案。
五、技術能力及發展計畫。
六、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
七、人事組織及持股狀況:公司登記證明文件、董監事名單、持股百分之一以上股東名簿、外國人持股比例計算表及從屬公司關係報告書,控制公司之合併營業報告書。
八、預定開始經營日期。
九、消費者權益保障相關措施。
十、事業計畫書摘要,可供本會引用及公開之資訊。
十一、其他審查作業規定所定事項。
前二項所定文件應記載事項及其方式,由本會訂定公告之。
為查核第十六條同一申請人或第十七條聯合申請人之情形,本會必要時得限期命申請人補具相關資料,於申請人得標後取得特許執照前亦同。
申請人應將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文件予以密封遞送;其有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申請。
申請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後,其檢具之文件不予退還。
押標金金額為新臺幣四千萬元。審查費每事業計畫書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申請人繳交押標金及審查費後,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於競價結果公告前不得要求發還。
押標金及審查費應分別以電匯方式匯入本會指定帳戶,匯款時應填寫申請人之公司名稱、地址及電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 ) EN
同一申請人不得提出二件以上之申請案。
不同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同一申請人:
一、申請人持有他申請人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他申請人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半數以上者。
二、申請人與他申請人之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
三、申請人與他申請人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有半數以上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者。
四、不同申請人同時為第三人之從屬公司者。
五、不同申請人之控制公司間有控制與從屬關係者。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所稱之控制與從屬關係,指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之關係者。
第二項股權計算方式,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辦理。
申請人之一股東同時持有他申請人之股份,該股東除於其中一申請人之持有股份比例不受限制外,於其餘申請人之持有股份比例,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第一項及第五項規定,於申請人得標後取得特許執照前,亦適用之。
申請人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聯合申請人:
一、一申請人持有他申請人之股份達該申請人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五以上。
二、相同股東群持有不同申請人之股份達各該申請人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前項股權計算方式,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辦理。
聯合申請人應於本會指定期限內協調其中之一申請人為符合資格之申請人;其無法完成協調者,依本會指定之時間、地點,以抽籤方式定其符合資格之申請人。
前項經協調或抽籤後判定為不符合資格之申請人,及未參與抽籤者均視為撤回其申請;其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押標金無息發還。
本條規定,於申請人得標後取得特許執照前,亦適用之。
經營者同時經營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業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以會計分離方式,將本業務之資本額及相關營收與其他電信事業業務分別列計。
二、不得將本業務營業項目及相關資費,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業務不當搭售致有限制競爭之虞。
三、將本業務所屬電信機線設備,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業務所屬電信機線設備明確分割。
四、以平等原則處理本業務,並不得為差別待遇或其他有礙公平競爭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