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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費收費標準 EN
繳費義務人應於第七條第三項所定之期間繳納許可費,逾期依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電信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 EN
違反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不提繳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者,處其應分攤金額三倍至五倍之罰鍰,並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得廢止其特許或許可。
電信事業未依規定繳納特許費或許可費時,每逾二日按應繳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未繳清,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得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特許或許可。
無線電頻率使用者未依規定繳納頻率使用費時,每逾二日按應繳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未繳清,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得廢止頻率使用之核准。
前三項之普及服務基金分攤金額、特許費、許可費、頻率使用費及滯納金,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費收費標準 (民國 98 年 04 月 28 日 ) EN
繳費義務人應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或至各地金融機構以電匯方式繳納許可費。
前項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之受款人應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許可費繳費期間為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但於執照核發、終止或暫停營業時,由本會另行通知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