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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費收費標準 EN
語音單純轉售服務、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及非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規費繳納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含)以上者,繳納義務人有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之事由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於繳納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內,附具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依規費法第十六條規定向本會申請分期繳納。
前項所稱有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之事由,指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遭受重大財產損失,導致財務週轉困難,而不能於法定期間內一次繳清規費者。
規費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EN
訂有繳納期限之規費,其金額達一定數額以上,繳費義務人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於繳納期限內,向徵收機關申請核准,分二期至六期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
前項一定數額,由業務主管機關定之。
規費經核准分期繳納者,應自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繳費義務人對核准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規費,未如期繳納者,徵收機關應於該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規費,發單通知繳費義務人,限十日內一次全部繳清;屆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