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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EN
委託審驗契約之期間為三年。
驗證機構如欲於期間屆滿後繼續辦理審驗工作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之二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
一、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申請書。
二、檢驗機構認證證書影本。
三、驗證人員名冊。
四、產品驗證制度符合 CNS 17065 或 ISO/IEC 17065 標準之認證證書影本。
五、其他經本會指定之資料。
前項申請文件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經審查合格者,與本會簽訂委託審驗契約,及取得認證證書。
前項委託審驗契約期間自原委託審驗契約期間屆滿次日起計算。
驗證機構未於委託審驗契約期間屆滿前,與本會簽訂委託審驗契約,及取得認證證書,依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辦理。
本會應於委託審驗契約期間屆滿前一個月通知驗證機構不得再受理審驗案件。驗證機構應於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已受理之審驗案件。但驗證機構於期間屆滿前一個月申請繼續辦理審驗工作者,不在此限。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 ) EN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
一、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申請書。
二、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三、檢驗機構認證證書影本。
四、驗證人員資格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
五、申請人所屬驗證部門組織架構圖與功能說明表。
六、申請人所屬驗證部門品質手冊。
七、申請人所屬驗證部門品質文件一覽表。
八、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依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之審驗作業程序。
九、其他經本會指定之資料。
前項申請文件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應於本會通知之限期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補正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申請人經本會審查合格者,由本會依下列各款進行實地評鑑:
一、產品驗證制度符合 CNS 17065 或 ISO/IEC 17065 標準。
二、本會公告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相關技術規範或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之規定。
三、其他經本會指定之事項。
經本會評鑑合格後,與本會簽訂委託審驗契約,及取得認證證書。
經評鑑不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者,本會應列舉不符合事項通知其限期改善,申請人應於通知期限內完成改善,並提出改善報告,屆期未完成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改善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驗證機構對於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案件(以下簡稱審驗案件),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為差別待遇。
驗證機構辦理審驗案件時,應以驗證機構之名義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