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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EN
選接服務提供者受長途或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之委託受理用戶申請長途或國際網路通信服務者,除有正當理由,應依委託契約之約定辦理前三條所定應辦事項。但其約定之服務條件,不得低於前三條之規定。
前項委託契約之約定,由選接服務提供者逕行接受用戶者,不受第十七條第三項及前條規定之作業流程限制。
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民國 105 年 03 月 23 日 ) EN
用戶得依下列方式申請指定選接服務:
一、以書面向其擬撥接使用之長途或國際網路之經營者,申請長途或國際網路通信服務。
二、以書面向其簽約之選接服務提供者申請指定選接服務。
長途或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依前項第一款規定受理時,除有正當理由不接受該用戶之申請者外,應與申請用戶簽訂書面服務契約,並連同指定選接設定申請書轉請選接服務提供者於約定開始提供服務日前完成設定作業。
選接服務提供者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受理用戶申請指定選接服務時,應於受理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轉送用戶指定之長途或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
前二項申請書之內容,應包括用戶名稱、身分證或營業統一編號、選接服務提供者配給之電話號碼、出帳地址及所指定之網路。
長途或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收受前條第三項之申請書後,除有正當理由不接受該用戶之申請者外,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長途或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不接受用戶申請長途或國際網路通信服務者,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將理由告知用戶及選接服務提供者,未於限期內告知者,推定為接受該用戶。但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受理者,得僅告知用戶。
除有正當理由或另有約定者外,選接服務提供者應於接獲長途或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依第十七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一項規定所為指定網路之通知之日起四個工作日內,依用戶之指定完成設定作業,並於完成設定時,即刻以適當方式通知長途或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其屬變更指定選接者,並應同時通知變更前之長途或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