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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EN
行動類選接服務提供者於推廣預付卡各類廣告中,應明確告知消費者,使用預付卡無法享有與後付型用戶同等級服務選擇之訊息。其詳細差異,行動類選接服務提供者應於公司網站公告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告知消費者。
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之國際通信費處理方式變更時,原國際通信費用收取者應於變更生效之日前四十五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告知其既有用戶。
行動類選接服務提供者及第一類電信事業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對於行動類選接服務提供者之預付卡用戶之收帳方式,應對消費者善盡告知責任。
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民國 105 年 03 月 23 日 ) EN
行動類選接服務提供者之預付卡用戶撥號選接第一類電信事業提供之國際網路通信服務時,行動類選接服務提供者與第一類電信事業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間之國際通信費收取及呆帳責任,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辦理,不適用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有關通信費收取及呆帳責任規定:
一、如有協議,依其協議辦理。
二、如無協議,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行動類選接服務提供者於通信鏈路建立前,如以適當方式通知第一類電信事業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該通通信係由預付卡用戶發話者,由第一類電信事業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向預付卡用戶收取國際通信費用並負呆帳責任。
(二)行動類選接服務提供者於通信鏈路建立前,未以適當方式通知第一類電信事業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該通通信係由預付卡用戶發話者,由行動類選接服務提供者向預付卡用戶收取國際通信費用並負呆帳責任。
前項所稱以適當方式通知,係指行動類選接服務提供者建立通信鏈路時於信號鏈路附加訊息、另立預付卡用戶國際通信專屬鏈路、於預付卡用戶撥接之國際號碼中附加訊息或其他經第一類電信事業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同意之方式,使第一類電信事業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於連通該通國際通信前即可判別是否由預付卡用戶發話者。
第一項之適當方式,應由行動類選接服務提供者與第一類電信事業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協商並修改或重新簽訂網路互連協議;協議不成時,得依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規定,向本會申請裁決。
第一類電信事業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未獲行動類選接服務提供者同意代收通信費用與呆帳責任時,得基於呆帳負擔風險或帳務處理困難之因素,停止開通連接該行動類選接服務提供者所屬預付卡用戶撥接其國際網路通信服務之通信路由,並應同時以書面陳報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