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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申請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
一、未取得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二、不符合第五條第一項設置目的之規定。
三、不符合第九條申請資格之規定。
申請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者,應先經學術、教育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或技術、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置;設置完成經審查合格,取得執照後,始得使用。
主管機關為審查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或技術、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之設置申請及換照案件,得設審查小組。
前項審查小組之設置作業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之目的,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支援教學、學術或研究之應用。
二、建構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提升學術水準,促進研究發展。
三、整合學術或教育等電信網路資源。
設置使用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之目的,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測試電信網路系統相關設備之型式認證所需技術。
二、開發或測試各類電信網路之通信或加值服務,以研擬服務之種類及內容。
三、研究、發展或測試電信網路系統之技術或相關設備,以因應技術研發之需要。
四、供本身或用戶於特定實驗場域設置之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上開發、測試電信服務以外之服務或應用。
設置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其功能或網路型態不得與電信事業所設置之公眾電信網路相同或相當。
設置使用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之目的,應為驗證商業使用之電信服務,並得包括第二項所定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設置使用之目的。
前項電信服務,以電信事業所未提供者為限。
申請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者,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為限:
一、從事學術研究或主管教育業務之中央或地方機關。
二、設有電信、電子、電機、物理、運輸、氣象、航海、運航管理、海運技術、無線電通信或資訊相關科、系、所之教育機構。
三、從事電信網路、無線電通信等相關應用、研究與發展之公私立研究機構、社教機構或政府機關(構)。
四、從事無線電學術研究發展之團體,經政府登記有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