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電臺執照不得轉讓、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
前項執照有遺失、損毀、或有非前條所定事項之變更者,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證照。
申請者或設置者變更電臺之設置地點、發射頻率、功率、頻寬或機件廠牌型號者,應依第七條規定重新申請電臺設置,並經審驗合格發給執照,方得使用。
前項變更電臺之機件廠牌型號而不涉及發射頻率、功率、頻寬之變更者,得免申請頻率指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