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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EN
各項按用途別分類之成本應先依實際使用情形,歸屬至各經營者內部發生或受益單位,並依據發生或受益單位所從事營運作業活動之功能,將該成本按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執行歸屬。
成本蒐集程序須從事多層次細部成本蒐集者,各項細部成本蒐集程序亦應依本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民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 EN
經營者應將個體會計之各項營運成本組成項目依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規定,歸屬至下列四類成本池庫及細項成本池庫:
一、各種電信業務:本池庫彙集可直接歸屬至各種電信業務之營運成本,其中亦包含可直接歸屬至各種業務之網路元件、支援功能及一般管理功能之成本。
二、網路元件:本池庫彙集無法直接歸屬至各種電信業務之用戶線、交換、傳輸或其他與網路營運有關之設備成本。
三、支援功能:本池庫彙集無法直接歸屬至各種電信業務,但為經營各種電信業務於提供客戶服務時或於提供網路支援服務時所必備之功能之相關成本。
四、一般管理功能:本池庫彙集與經營各種電信業務無直接關聯,但為電信業務部門整體營運所必備功能之相關成本。
前項所稱營運成本係指與經營各種電信業務相關之直接或間接成本。
各項營運成本之組成項目與各種營運活動或電信業務之關聯性相類似者得合併分析與歸屬。
網路元件項目應先按功能細分為市內用戶迴路、交換設備、傳輸設備、中繼線、網路介面設備、查號設備及服務、信號網路設備、基地臺等項目。
網路元件按功能分類後,應再按業務種類予以細分。
支援功能項目應細分為網路管理、電力、物料管理、帳務處理、客戶服務、行銷、佣金或代理費、安裝與設定、產品開發及其他支援功能等項目。
無法歸屬至前段項目者,應設立與其相關之支援功能項目。
一般管理功能項目應細分為執行與規劃、採購、財務與會計、資訊科技、研究發展、管制事項及其他一般管理功能等項目。無法歸屬至前段項目者,應設立與其相關之一般管理功能項目。
經營者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執行成本池庫細分時,其所包含項目間之動因有顯著差異之成本池庫,應再依動因予以細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