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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經營者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改善或限制其使用。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2 年 10 月 07 日 ) EN
經營者及其使用者設置之電信設備與其他公眾通信網路連接時,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不致侵犯他人之通信秘密。
二、維持適當之通信服務品質。
三、不致損害使用者或公眾通信設備。
四、其通信網路與公眾通信網路設備間應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
前項第四款之責任分界點、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