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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申請特許案件經審查核可,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核可通知到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繳交履行保證金,繳交後由主管機關發給籌設同意書。未依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核可。
前項履行保證金分別為:
一、衛星固定通信業務:新臺幣七百五十萬元。
二、衛星行動通信業務: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前項履行保證金應以現金、國內銀行保證、設定質權人為主管機關之可轉讓定期存款單或不記名政府公債方式繳交。
以國內銀行保證繳交履行保證金者,其保證期間應自繳交履行保證金之日起至主管機關發給籌設同意書後三年二個月止。
前項履行保證期間,申請人應於申請辦理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展期時,一併辦理展期。
申請人繳交之履行保證金於符合第二十三條規定,得請求退還。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2 年 10 月 07 日 ) EN
申請人之衛星通信網路經審驗合格後,應檢具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特許執照,經主管機關核定後發給特許執照並退還履行保證金。
一、特許執照申請書(如附件十)。
二、籌設同意書。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衛星通信網路建設完成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
五、資費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證明文件。
六、公司營業規章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
七、經營者與其使用者訂立之服務契約範本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