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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舖設維護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之路線劃定許可辦法 EN
主管機關同意所有人路線勘測之申請後,所有人應於實施路線勘測作業十五日前,檢具作業船舶之名稱、國籍、噸位、類型、級別、通訊方式、主要裝備及性能、船員及工作人員資料,並檢附船舶照片送主管機關備查。其有異動者,亦同。
前項作業船舶、船員及工作人員資料,於依前條規定申請路線勘測時已可確定者,得於申請時一併檢送。
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舖設海底電纜或管道,於申請路線劃定許可前,電纜或管道所有人(以下簡稱所有人)應檢附申請書及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路線勘測。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概述。
二、勘測之地理區域,並附具圖說。
三、勘測期間、內容、方法及設備。
四、勘測作業船舶。
五、緊急應變計畫。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事項。
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路線勘測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審查;經審查不符合規定,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訂期限通知所有人補正,不依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路線勘測,其勘測寬度於中華民國鄰接區外界線向陸側之海域,以零點五浬為限;於中華民國鄰接區外者,以五浬為限。但有特殊情形,得於計畫書敘明理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