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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舖設維護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之路線劃定許可辦法 EN
本辦法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從事海底電纜或管道之舖設、維護或變更,其路線之劃定,應經中華民國政府之許可;其許可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政府為探勘、開發、管理、養護大陸礁層之非生物資源或定居種生物資源,或為防止、減少、管制管道造成之污染,得不為前項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