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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86.04.11 訂定) EN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其空間經審驗合格,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始得提供起造人或所有人申請之電信服務。但經本會依電信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公告之建築物不在此限。
申請前項電信服務時,起造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一份:
一、審驗機構核發之審驗合格文件。
二、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光碟片。
電信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 EN
建築物建造時,起造人應依規定設置屋內外電信設備,並預留裝置電信設備之電信室及其他空間。但經電信總局公告之建築物,不在此限。
前項之電信設備,包括電信引進管、總配線箱、用戶端子板、電信管箱、電信線纜及其他因用戶電信服務需求須由用戶配合設置責任分界點以內之設備。
既存建築物之電信設備不足或供裝置電信設備之空間不足,致不敷該建築物之電信服務需求時,應由所有人與提供電信服務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協商,並由所有人增設。
依第一項及前項規定設置專供該建築物使用之電信設備及空間,應按該建築物用戶之電信服務需求,由各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依規定無償連接及使用。
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利用設置於電信室之電信設備,提供該建築物以外之用戶電信服務者,應事先徵求該建築物所有人同意,其補償由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與該建築物所有人協議之。
建築物應設置之屋內外電信設備及其空間,其設置與使用規定、責任分界點之界定、社區型建築物之限定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定之;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之設置,應符合技術規範,其技術規範由電信總局訂定公告之。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開工前,應先經電信總局審查,於完工後應經電信總局審驗。
前項所定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設計之審查及完工之審驗等事項,電信總局得委託電信專業機構辦理。
前項電信專業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受委託之權限、解除或終止委託及其相關委託監督事項之辦法,由電信總局定之。
建築物電信設備設置完成後,建築物起造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原辦理審查設計圖說之審驗機構申請審驗並繳交審驗費。
一、依規定完成審查之申請表。
二、依工程技術規範所定之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檢測紀錄表。
三、建築師或專業技師出具之建築物電信設備竣工檢查報告。
四、依前條第四項第二款之電子檔光碟片一份。
申請審驗案件之文件齊備者,審驗機構應於十四工作日內完成審驗;經審驗合格後,於其申請表簽證合格,其送審查及審驗之文件予以發還。起造人或所有人應於審驗合格並繳交審定證明證照費後,始得申請核發下列審定證明:
一、電纜窄頻審定證明:建築物依照工程技術規範僅設置電話主幹配線者。
二、電纜寬頻審定證明:建築物依照工程技術規範設置電話及數據配線,其數據主幹及宅內數據配線採用超五類非遮蔽對絞型或屏蔽對絞型電纜以上等級設計者。
三、光纜到戶審定證明:建築物依照工程技術規範設置電話及數據配線,其數據主幹採用光纜設計,宅內數據配線採用超五類非遮蔽對絞型或屏蔽對絞型電纜以上等級設計者。
申請審驗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驗機構應限期通知建築物起造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其檢具之文件不予退還:
一、未依規定繳交審驗費者。
二、檢具之文件不全者。
三、申請表記載內容不完備者。
經審驗不合格者,審驗機構應限期通知建築物起造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或補正仍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其檢具之文件及繳交之審驗費不予退還。
經依前項駁回申請者,建築物起造人得重新申請審驗。
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補正期間為二個月。但得依建築物起造人之申請展延之,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洽辦/審查/審驗作業流程圖詳如附件三。建築物電信設備審定證明如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