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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EN
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所設電信機線設備之電信終端設備,除依第四條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規定之檢驗項目與標準予以檢驗外,第一類電信事業如需增驗其他檢驗項目與標準始能符合其接續條件者,應先報請本會核准後,方得為之。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 ) EN
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所設電信機線設備之電信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範,並經審驗合格,始得輸入或販賣。
各種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由本會訂定公告之。
前項技術規範之內容,應包含檢驗項目與標準,並應確保下列事項:
一、不得損害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或對其機能造成障礙。
二、不對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之其他使用者造成妨害。
三、第一類電信事業設置之電信機線設備與使用者連接之終端設備,應有明確之責任分界。
四、電信終端設備連接使用時,應確保與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正常的介接。
五、電磁相容及與其他頻率和諧有效共用。
六、電氣安全,防止網路操作人員或使用者受到傷害。
電信終端設備電磁相容及電氣安全檢驗項目、實施日期,由本會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