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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處分之。
一、違反第二十三條未按申請設立目的推行業務,擅自架設播放系統作其他用途者。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插播與主臺發射信號不同之節目及廣告者。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完成,應按申請設立目的推行業務,不得作其他用途。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不得插播與國內無線電視電臺主臺發射信號不同之節目及廣告。
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未依法定程序架設電臺、轉播站或其他播放系統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設備。
未依法定程序架設電視增力機、變頻機或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者,沒入其設備。
前二項沒入處分,得請當地該管警察機關協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