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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依前二條規定補發換發之架設許可證或執照,仍以原許可證或執照之有效期間為其有效期間。
架設許可證或執照遺失者,應即登報聲明作廢,並報請本會補發新證或新照。
架設許可證或執照內所載設立事項變更時,應向本會申請核准換發新證或新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