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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有左列情形之一而其情節可以改正者,應限期通知改正後換發執照,其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者,不予換發。
一、設備與技術標準未符規定者。
二、經營與原申請設立目的不符者。
三、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有第八條情事之一者。
四、對電視安全有影響者。
五、未能履行與用戶間之合約者。
六、財務未臻健全,依法應予整頓者。
七、超越劃定服務區域營業者。
八、無正當理由拒絕、延誤申請裝置或不提供公平服務者。
九、兼營電視接收機銷售業者,利用此項獨營權為不正當之競爭者。
前項限期改正期間,應發給臨時執照,其有效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事業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
一、曾觸犯或煽惑他人觸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國內無住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