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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EN
本辦法依電信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電信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 EN
專用電信須經交通部核准發給執照,始得設置使用。
專用電信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但經交通部核准連接公共通信系統者,不在此限。
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核准原則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訂定之。
外國人申請設置專用電信,應經交通部專案核准。
供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應經電信總局專案核准,始得設置使用;其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由電信總局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