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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電信法 EN
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資費管制,採價格調整上限制。
前項價格調整上限制,係指受管制電信事業之管制業務資費調整百分比,不得超過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之年增率減調整係數。
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之審核管理、各項資費之首次訂定、價格調整上限制之適用對象、適用業務、資費項目與調整係數之訂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訂定之。
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資費訂定,不得有妨礙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第一類電信事業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或其他非電信事業業務者,亦同。
第二類電信事業之資費,由第二類電信事業訂定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3 年 12 月 13 日
要旨:
電信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因修建房屋、道路、溝渠、埋設管線等工 程或其他事故,損壞電信線路設施者,應負責償還修復費用。並未規定應 負責償還修復費用者以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即不問損壞者,有無故意或 過失,均應負責償還修復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