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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中華郵政公司應將內部稽核人員之姓名及服務年資等資料,於每年一月底前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並每年定期將內部稽核人員之名冊資料報交通部備查。
中華郵政公司依前項規定申報內部稽核人員之基本資料時,應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是否符合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十七條規定,如有違反者,應於二個月內改善,若逾期未予改善,應立即調整其職務。
中華郵政公司應依據投資規模、業務情況(分支機構之多寡及其業務量)、管理需要及其他相關法令規章之規定,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專任內部稽核人員,以超然獨立、客觀公正之立場,執行其職務,職務代理,應由內部稽核部門人員互為代理。
查核儲匯業務之稽核人員應為大專院校畢業、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考試及格、營運職考試或相當於營運職之考試及格,在郵政機構任職五年以上,最近三年內無記過以上之不良紀綠,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二年以上之郵政儲金匯兌或金融業務經驗者。
二、曾任郵政機構財務管理或電腦資訊專業人員二年以上,經施以三個月以上之儲金匯兌業務及管理訓練者。
三、內部稽核人員充任領隊時,應有三年以上之稽核或金融檢查經驗,或一年以上之稽核經驗及五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
中華郵政公司應隨時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有無違反前二項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者,應於發現之日起二個月內改善,若逾期未予改善,應立即調整其職務。
第二項所稱記過以上之紀錄,如係因他人違規或違法所致之連帶處分,且已功過相抵者,免予計列。
內部稽核單位之稽核人員於充任前均應分別參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下列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一、初任稽核人員應參加稽核人員研習班或電腦稽核研習班六十小時以上課程,並經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
二、領隊稽核人員應參加領隊稽核研習班十九小時以上課程。
三、總稽核及正副主管應參加稽核主管研習班十二小時以上課程。
內部稽核人員(含正副主管及總稽核)每年應參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或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訓練,其最低訓練時數,正副主管及總稽核應達二十小時以上,其餘內部稽核人員應達三十小時以上。當年度取得國際內部稽核師證照者,得抵免當年度之訓練時數。
參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前項應達訓練時數二分之一。
中華郵政公司應每年訂定自行查核訓練計畫,依各單位之業務性質對於自行查核人員應持續施以適當查核訓練。
中華郵政公司應確認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格條件符合本辦法規定,該等確認文件及紀錄應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