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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郵政儲金匯兌法 EN
郵政匯票逾前條期間未經兌款者,中華郵政公司應通知匯款人領回,匯款人不得要求退還匯費。
郵政儲金匯兌法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 EN
郵政匯票受款人之兌領請求權,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