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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危險物品運送人員未隨車攜帶有效之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符合第五條規定訓練種類之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等依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八款處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或氣味惡臭。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不在此限。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
六、車廂以外載客。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車道、路線、時間行駛。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
本訓練之種類、申請資格、訓練課程及時數,依下列規定:
一、罐槽車裝載運送訓練:
(一)領有大貨車以上之有效駕駛執照。
(二)初訓課程應至少二十小時。
(三)複訓課程應至少十四小時。
二、其他貨車裝載運送訓練:
(一)應領有小型車以上之有效駕駛執照。
(二)初訓課程應至少十六小時。
(三)複訓課程應至少十二小時。
取得罐槽車裝載運送訓練證明書,駕駛其他貨車運送危險物品者,得免再經前項第二款之訓練。
第一項之初訓、複訓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表如附件二、附件三。但專業訓練機構得依受訓學員之需求,增加訓練課程及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