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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三目基地開發衝擊分析應針對建築物興建完成後,評估分析同項第二款第四目至第七目各類系統設施於目標年期之使用狀況或服務水準。
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 (民國 109 年 06 月 16 日 )
申請人應備具申請書、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以下簡稱評估報告)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審查。
前項評估報告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前言:
(一)開發內容說明。
(二)評估範圍。
二、基地週邊現況:
(一)都市計畫與週邊土地使用現況。
(二)重大建設計畫。
(三)週邊道路動線分析。
(四)道路幾何特性與服務水準分析。
(五)停車供需分析。
(六)大眾運輸系統服務狀況。
(七)人行動線分析。
三、基地開發交通影響分析:
(一)基地開發衍生交通量推估。
(二)衍生停車需求分析。
(三)基地開發衝擊分析。
四、停車場規劃與設計:
(一)停車場出入口動線、視距、安全設施分析。
(二)停車位空間(供給)佈設與數量配置圖說。
五、交通改善措施與建議:
(一)施工期間交通維持措施。
(二)基地交通配置、規劃說明及改善對策。
(三)目標年期交通評估。
六、附則:
(一)申請單位名稱、負責人之姓名、地址、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二)評估委託書。
(三)評估報告撰寫者姓名、履歷及簽章。
(四)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