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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路用地使用費徵收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路用地使用費徵收機關(以下簡稱徵收機關)如下:
一、國道:交通部委任之機關(構)。
二、省道:交通部委任之機關(構)。但省道經過直轄市政府、市政府行政區域部分,除快速公路外,由交通部與當地直轄市政府、市政府協商定之。
三、市道、縣道:直轄市、縣(市)政府。但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委託管理之市道、縣道,為交通部委任之機關(構)。
四、區道、鄉道:直轄市、縣政府或其委託之區、鄉(鎮、市)公所。
公路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國道、省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管理。但省道經過直轄市、市行政區域部分之管理,除自成系統之快速公路外,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市政府協商定之。
市道、區道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管理;縣道、鄉道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管理。但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認有必要,得與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商定委託管理期限,將市道或縣道委託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管理。
前項市道委託管理期限,以改制直轄市後三年為原則。
第二項委託程序、權利義務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