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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路委託管理辦法
公路用地之所有權或地上權,仍為原公路主管機關所管有,不因委託管理而變更;在委託管理期間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仍應以原公路主管機關登記之。但依前條規定於委託管理契約書另有協議約定者,從其約定。
公路委託管理辦法 (民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
委託機關,應依照下列各款,編造委託管理契約書,經雙方同意並簽訂後,按約定時間完成交接後生效,並將委託管理事項、法規依據及期限公告之,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一、公路基本資料。
二、用地基本資料。
三、附屬於公路之必要設施資料。
四、委託管理事項。
五、委託管理期間。
六、經費負擔原則。
七、其他事項。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資料,於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委託管理範圍時,可免編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