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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三十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四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本條例之罰鍰,應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其分配、提撥比例及運用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