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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
公私有空地之土地所有人、土地管理機關、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變更時,亦同:
一、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申請書。
二、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三、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
四、建築線指示(定)圖。但申請設置無建築物之平面式臨時路外停車場不在此限。
五、地籍圖謄本(應將基地範圍標示)。
六、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如為法人應檢附登記文件)。
七、設置計畫。
(一)設置地點。
(二)設置方式。
(三)停車場面積。
(四)停車種類。
(五)使用期限。
(六)停車場使用管理事項:應含停車場進出管制方式、費率、停車場維護保養及環境維護方式等。
(七)建築造型及量體圖說:應含建築物高度、建蔽率、景觀、植栽、綠化、色彩及與鄰近建築對比關係等相關檢討及說明,如設圍籬者,其透空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八)停車場內設施配置圖說:應含車位大小、車道寬度、迴轉半徑、車行動線、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行人安全維護措施及相關設施之配置說明。
(九)停車場出入口配置圖說:應含臨接道路寬度、出入口寬度、數量、出入口車輛之管制設施及等候空間規劃之配置及說明。
(十)停車場交通動線圖說:應含基地進出場車行動線及其對場外車行及人行動線干擾情形之標示與說明。
(十一)停車場基地現況照片。
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臨接之道路實際寬度(不含退縮)屬第四條第一項但書情形者,申請人應於前項第七款設置計畫一併檢附停車場所在區域屬性、交通動線、週邊環境狀況及其出入口設計所需臨接道路寬度等相關規劃與說明文件。
申請人資格、申請程序或應備文件不合前二項規定時,當地地方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補正或退回其申請。
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 (民國 111 年 08 月 11 日 )
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基地,臨接之道路實際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供機車停放者,應達三點五公尺以上。
二、供小型車停放者,應達六公尺以上。但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無礙行車及安全者,得為五公尺以上;其屬單行道者,得為三點五公尺以上。
三、供大型車停放者,應達十公尺以上。但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無礙行車及安全者,得為六公尺以上。
前項臨接之道路實際寬度(不含退縮),應維持聯通同寬或較寬之聯外道路寬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