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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
臨時路外停車場開放使用前,應由負責人訂定管理規範,報請當地地方主管機關核備並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
前項停車場登記證有效期限,應依第十條核准使用年限,期滿自動失效。
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 (民國 111 年 08 月 11 日 )
當地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案件後,由其所屬停車場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依其都市發展現況,鄰近地區停車需求、都市計畫、都市景觀、使用安全性及對環境影響等有關事項審核之,經審核合格者發給設置許可,並核定使用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