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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
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禁建限建範圍應由公路主管機關會同當地政府及有關機關勘定後,繪製地籍圖或地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國道、省道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核轉行政院核定。
二、市道、區道由直轄市政府報請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核定。
三、縣道、鄉道由縣政府報請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核定。
依前項規定程序核定之禁限建範圍,由內政部送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實施。
前條第三項禁止設置樹立廣告之範圍,應由公路主管機關會同當地政府及有關機關勘定後,送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實施。
公路兩側土地禁建範圍如下:
一、高速公路兩側路權邊界外八公尺以內地區。
二、計畫道路用地。
前項禁建範圍外,經公路主管機關認為足以影響路基、行車安全及景觀,得劃為限建範圍。
高速公路兩側禁止設置樹立廣告之範圍,除下列路段為路權邊界外五十公尺以內地區外,以路權邊界外二百公尺以內地區為限:
一、銜接國際機場之高速公路,自機場銜接處起三公里內之路段。
二、與地方道路銜接之交流道路段。(如圖一)
三、與省道、市道或縣道立體交會之高速公路路段。(如圖二)
四、毗鄰工業區之高速公路路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