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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檢定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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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具有下列資格經中央或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舉辦之技術訓練,檢定成績合格者,比照前條規定發給各項證照,其訓練課程依類別另訂之:
一、年齡滿二十歲。
二、高中(職)或相當於高中(職)之軍事以上學校畢業者。
三、參加汽車檢驗員訓練須領有檢定車種以上之汽車駕駛執照;參加汽車駕駛考驗員訓練須領有檢定車種以上之汽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
依前項規定學科成績不合格,或學科成績均合格而術科成績不合格者,均得補考一次。
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檢定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 )
第 8 條
參加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檢定合格者,由交通部分別發給汽車檢驗員證、汽車駕駛考驗員證及合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