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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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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遵行方向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應遵行之行駛方向。設於交岔路口附近顯明之處。
僅准直行用「遵7」。
僅准右轉通行用「遵8」。
僅准左轉通行用「遵9」。
僅准右轉及左轉通行用「遵1○」。
道路遵行方向僅限於指定車輛者,應將車輛之圖案繪於標誌內。車輛之圖案同第七十三條擇要調整。但同一標誌內車輛圖案不得超過兩個。大貨車僅准右轉通行時,圖例如左: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民國 112 年 02 月 23 日 )
禁止進入標誌「禁 1」,用以告示任何車輛不准進入。設於禁止車輛進入路段入口顯明之處。
指定某種車輛禁止進入標誌,圖例如下:
一、禁止四輪以上汽車進入用「禁 2」。
二、禁止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進入用「禁2.1 」。
三、禁止大型重型機車進入用「禁 2.2」。
四、禁止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進入用「禁 3」。
五、禁止大客車進入用「禁 3.1」。
六、禁止大貨車及聯結車進入用「禁 4」。
七、禁止聯結車進入用「禁 5」。
八、禁止大客車、大貨車及聯結車進入用「禁 6」。
九、禁止空計程車進入用「禁 7」。
十、禁止三輪車進入用「禁 9」。
十一、禁止自行車進入用「禁 10」。
十二、禁止電動自行車進入用「禁 11」。
十三、禁止獸力車進入用「禁 12」。
十四、禁止三輪車及獸力車進入用「禁 13」。
十五、禁止四輪以上汽車及機車進入用「禁 15」。
前項車種圖案得擇要調整。但同一標誌內所用圖案不得超過三個;其禁止進入時間有規定者,應在附牌內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