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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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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0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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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出口處數標誌「指34」,用以指示前方通往同一地點有兩處以
上之出口。設於第一處出口之第一道出口預告標誌前方約一公里處。圖例
如左: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依前條圖例設置之。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第 105 條
高(快)速公路出口預告標誌,用以指示前方交流道出口通往之地點及路 線。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路線編號之圖案及顏色須與各級 公路編號標誌一致,地名以連絡道路兩側之重要城鎮,依距離、人口、社 經發展程度,選擇交通需求較大之地名標示,至多二處。無適當之重要城 鎮者,得選擇附近著名地點標示。 「指 31 」標誌,設於交流道出口前方二公里適當處,「指 32 」設於交 流道出口前方一公里適當處,「指 33 」標誌,設於出口減速車道起點至 鼻端間之適當處。圖例如下: 因受限制致無法依序設置「指 31 」、「指 32 」、「指 33 」等三出口 預告標誌,除「指 33 」為必要設置,得僅於出口前一公里處設置「指 3 2 」標誌一面。出口動線複雜者,得以「指 33.1 」設置;有標示間接通 達需要者,得以「指 33.1 」或「指 33.2 」設置,其圖例如下: 本標誌設置圖例如下: